依據本系於115年01月07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臨時系務會議討論通過,新增第四章畢業資格第十二條,如下說明:
第四章 畢業資格
第十二條
原指導教授於修業期間退休,致需變更本系專任教師,如欲延用與原指導教授研究期間所得之成果作為碩士學位論文或畢業資格認定之全部或部份內容,須簽署「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學術研究成果聲明書」於變更指導教授時檢附,以釐清學術倫理與研究成果歸屬。
關於「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學術研究成果聲明書」,詳如附檔。
如有任何問題,再與系辦公室聯繫,謝謝!
資工系辦公室敬啟分機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