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研究生修業規則第十二條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資訊工程系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修改規則如下:
第十二條
提出申請時應填具學位考試申請書,檢附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含摘要)各乙份,提送本系「研究生事務會議」受理畢業資格審查相關事宜。通過資格審查後,舉行碩士學位考試時,須提供論文原創性比對資料(以本校圖書館提供系統為準)予口試委員審查。
請至以下連結列印,並於碩士學位考試(口試)當天,將列印出來資料提供予口試委員審查。
另外,論文原創性比對百分比部分,請依據每位指導教授之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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